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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法治创新,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题中之义,也是化解环境法治实践所面临困境的必由之路。其要对治理工具的理论类型、规范依据及实践应用等进行创新。

年7月10日,环卫工作人员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韩村镇祁集村处理和转运生活垃圾。CFP/供图

记者

兰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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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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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生态环境法治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构成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领着生态环境法治的布局谋划和具体实践;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成败、快慢又影响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进程。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然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应当看到,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法治创新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主要类型及面临困境

从学理上看,“生态环境治理工具”是指相关治理主体为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环境领域内可能发生的损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途径或手段的总和。生态环境治理工具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命令控制型生态环境治理工具”。它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治理者通过设立带有强制性的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等措施,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生态环境污染者的污染行为、技术、后果等内容加以规定和限制,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目标的各种手段。

二是“经济激励型生态环境治理工具”。它是生态环境治理主体通过利用市场机制自身的作用来引导、激励生态环境污染者,通过技术革新等方式降低生态环境污染、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各种方式。

三是“自愿型生态环境治理工具”。它是生态环境行政部门通过广泛的道德规劝和舆论影响,将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渗透入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居民个人的价值观,并使其成为二者的组成部分,从而促使企业和居民自愿作出符合政府意愿的环保行为的各种方法。

回顾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经验不难发现,生态环境治理工具面临的困境在于:首先,在生态环境法治理论中,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类型较单一;其次,在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中,生态环境治理工具并未获得明晰的定位;最后,在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中,命令控制型生态环境治理工具占据主导,且相关主体运用生态环境治理工具时常游离于合法性、合理性的限度之外。对此,要化解生态环境法治进程中治理工具面临的困境,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有必要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工具,提升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亦是如此。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法治创新作为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一环,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题中之义,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还是化解环境法治实践所面临困境的必由之路。

理论指导及创新建议

从宏观上看,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法治创新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第一,应坚持党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根本原则。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工具,提升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法治化水平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第二,应在法治的维度内进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工具,提升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法治化水平,要以规范、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和先进、成熟的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为依托。第三,应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工具、提升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法治化水平需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这是因为生态环境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人民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

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法治创新就是要分别对治理工具的理论类型、规范依据及实践应用等进行创新。

一是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理论类型。如前所述,学理意义上的生态环境治理工具有三种不同类型。事实上,三种不同的生态环境治理工具,只是在生态环境治理实践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理想类型。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的纵深发展,是否衍生出新的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类型?如兼具三种传统类型的“混合型生态环境治理工具”是否在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中已经存在?旧的分类能否科学地描述、引导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新面貌、新发展?这需要加强对前述理论问题的创新研究。

二是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规范依据。如前所述,在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中,生态环境治理工具并未获得明晰的定位。有必要通过增设生态环境治理工具法律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法律定义、类型、选择标准、使用主体、使用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

三是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实践应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前所述,命令控制型生态环境治理工具在实践中占据主导。但经验表明,命令控制型工具在诸如生态修复、污染减排等领域并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有必要加大诸如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补贴、自愿环境协议、环境信息公开等新型生态环境治理工具的创新应用。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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