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修正)、《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皖政〔〕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7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淮政办秘〔〕31号)等相关规定,为让公众了解濉溪县年第2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现公示如下:
一、评估事项名称
濉溪县年第2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
二、评估事项概况
依据《濉溪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濉征告知〔〕第92号),为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依法合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依法开展濉溪县年第2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
(1)土地征收范围
濉溪县年第2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项目位于韩村镇大殷村境内,总面积31.公顷,,其中农用地20.公顷(含耕地16.公顷),建设用地11.公顷。北至煤化工基地铁路用地,西至临白路,南至大丁家南侧东西向道路,东至大殷村土地。(详见土地征收位置示意图)。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2)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3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18号)文件执行,征地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此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濉溪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濉政办〔〕16号)文件执行。
土地征收位置示意图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工作和生活在土地征收项目附近的公众和单位,特别是韩村镇大殷村所涉及征地公众。征求土地征收对公众个人和相关单位的影响,对土地征收的态度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主体和评估单位提交口头、电子或书面意见,表达对土地征收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五、公示时间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
六、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1.评估主体: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
联系方式:-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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