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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朱伍孩伙同韩某某(已判刑)、武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另处)在濉溪县铁佛镇铁佛街附近,以搭车为由登上一辆农用车,行至铁佛街西头加油站附近,对司机进行殴打、要钱,抢劫货车司机人民币余元。

2、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朱伍孩伙同韩某某、武某某等人在濉溪县立交桥,拦下途径此处的临泉县司机刘涛、张其龙驾驶的型货车并登车,行至濉溪县二堤口附近时对司机进行恐吓、要钱,抢劫人民币余元。

3、年6月18日12时左右,被告人朱伍孩伙同韩某某、武某某行至濉溪县肖淮公路张桥附近,下车拦住一大货车,韩某某对司机殴打,武某某、朱伍孩分别站在驾驶室两侧,抢劫该车司机人民币40余元。

4、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朱伍孩伙同韩某某、武某某在濉溪县肖淮公路楚庙路段,拦停涡阳县石弓镇农民周某、王某某、耿某某驾驶的货车,朱伍孩上车殴打司机,韩某某持刀、朱伍孩持螺丝刀威胁被害人,抢劫人民币元。

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淮北市五马路外环西侧一汽修厂内将朱伍孩抓获归案,朱伍孩到案后对拒不供认所犯事实。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伍孩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殴打、持械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四起,劫得人民币余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伍孩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情节严重;案发后,逃匿追捕二十余年;归案后,拒不认罪,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款、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 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伍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以案说法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所谓暴力,是指暴力的程度足以压制对方。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拘禁、 、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例如用刀逼迫受害人,不给钱,当场就要砍伤砍死受害人。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然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不构成盗窃罪,如果是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状态,利用这种状态取走财物,只构成盗窃罪。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也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

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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