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近日,安徽淮北市濉溪县总工会出台新的《职工大病救助实施办法》,对职工大病救助标准进行调整。为最大限度地缓解职工(含农民工)因本人或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身患大病或意外灾害造成的家庭经济压力,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濉溪县总工会结合本县实际,调整了职工大病救助标准。据悉,新出台的《职工大病救助实施办法》救助标准由原来的年度内(连续12个月)个人自付医药费元(含元)以上,元(含元)以下,按自付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年度内(连续12个月)个人自付医药费元以上的,元以内部分按自付费用20%的标准、元以上部分按自付费用30%的标准合计后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元,调整为,年度内(连续12个月)个人自付医药费元(含元)以上,元(含元)以下,按自付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年度内(连续12个月)个人自付医药费元以上的,元以内部分按自付费用30%的标准、元以上部分按自付费用40%的标准合计后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元。职工大病救助实行分级管理,濉溪县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必需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严格把关,自觉接受上级工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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