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濉)市监信罚字〔〕14号

当事人:

一、企业名称:(略)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淮北鲁鄂商贸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分别于年10月至年4月期间,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设立登记材料,办理了注册登记。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材料中,均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其中标明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该场地所有权人及使用该房屋性质(自有、租赁)。

我局工作人员于10月8日、10月9日两天集中对待查企业登记住所进行核查,现场均未发现与待查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为进一步了解待查企业承诺的登记住所所有权人真实性,我局通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比对实际所有权人与承诺所有权是否一致。经查,结果为淮北鲁鄂商贸有限公司、淮北鲁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淮北效洽商贸有限公司、淮北效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淮北宗海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夏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宇宝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先洽商贸有限公司、淮北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全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淼末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娆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北文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濉溪迈麦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如树商贸有限公司、淮北黄克商贸有限公司、淮北黄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淮北克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承诺地址所有权人无房产信息、濉溪尔普商贸有限公司、濉溪县月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承诺地址所有权人不一致、淮北飞路商贸有限公司、淮北洽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承诺地址查询不到登记信息,淮北玖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姗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澈冉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地址不明确。关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到的5家企业承诺地址信息,分别对应现场核查材料可解释说明,其登记地址信息虚假。

经县税务部门查询,24家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无相关纳税行为;1家企业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已于年5月被列入“非正常户”。

经对我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税务局核查材料统一比对,上述25家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与事实相违背,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主要证据:

证据一:县市场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税务局核查信息比对表,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事实;

证据二:淮北鲁鄂商贸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25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淮北鲁鄂商贸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查询档案25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承诺的住所所有权人信息;

证据四:现场核查材料25份,证明我局工作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地址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证据五: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25家企业住所所有权人查询比对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承诺的住所所有权人与实际不符;

证据六:县税务局提供的25家企业税务登记信息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无纳税行为及非正常状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年2月5日,本局通过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当事人公告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濉市监信听告字〔〕1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淮北鲁鄂商贸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淮北鲁鄂商贸有限公司、淮北鲁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淮北效洽商贸有限公司、淮北效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淮北宗海商贸有限公司、淮北飞路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夏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洽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淮北玖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姗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澈冉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宇宝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先洽商贸有限公司、淮北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全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淼末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娆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北文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濉溪迈麦商贸有限公司、濉溪尔普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如树商贸有限公司、淮北黄克商贸有限公司、淮北黄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淮北克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濉溪县月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法言法语话市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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